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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 暄 集

来源:      更新时间:2014-06-17

 

 

 寒   暄   

 

 

 

自         叙

 

 

    日升月落,年华流荡,拾取积年拙文聊以成集,一为记取岁月履迹不致尘封;二作学习交流,若得一二共赏之音,也为人生幸事。

 

    在蹉跎中平庸日久心灵会不会荒芜,清理保洁从哪里开始?虽然平凡,却甘愿坚韧地为别人默默奉献,就如倾力为高寒贫困山区燃烧青春的志愿者们,他们的事迹常让人感喟唏嘘,很遗憾我的人生缺少这样崇高的时段。

 

    文以载道,终不敢以“得道”自许,虽憧憬自己的文章具足光明与爱的能量、播撒吉祥、神性的光辉,但实际情形空间如何却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因名《寒暄集》。热忱希望,无论岁月如何变迁,人们仍然能坚韧昂扬、雄健坦荡地前行!

 

 

刘东海

2014年3月20日

 

 

 

 

       

 幸福·阳光 

 

    世事纷繁复杂,人情变化莫测,古往今来多少人戡破红尘慨叹窘迫的命运?幸福难求,辛酸坎坷难免,多少人在 “人生不如意事常八九”的浩叹中度过一生。在浮躁、欲望充斥的当下,人们渴求幸福,渴望感受和体验幸福滋味。幸福是什么?这个难解却又永恒的命题不断被强调被探讨。

 

    有人说幸福就是享受快活。幸福的人不应当是不快活的,人们追求幸福不就是为了远离不快活的境遇吗?道理似乎再简单不过。“祝你工作愉快”的表达, Glad to meet you(很高兴见到你)口头禅似的问候,昭示追求快乐与人类幸福的关系非同一般。而幸福的感觉应当就是快乐的感觉吧,为此有人不失时机寻欢作乐,自谓体验幸福滋味。快活无疑是人生可以有应当有的元素,但是,人可以自然而然学会感官的享受,却无法天生掌握幸福的韵律, 灵魂的快意同器官的舒适像一对孪生兄弟,快活与幸福时而相傍相依时而南辕北辙,让人感慨的是多少快活花结成不幸果。什么样的快活才是幸福呢?明朝大臣万刚 “畏法度者最快活” 的观点另辟蹊径,最是精辟。《明史杂俎》记载,朱元璋一次宴请众大臣时,为助宴会气氛,给众臣提一问题:“天下什么最快乐?”大臣各抒己见,有以 “富甲天下”应对,有以“高官厚禄”作答。更有“长生不老”、“得道成仙”等荒涎的回答,结果全不合皇帝老儿的心意。这时,万刚站起来说:“畏法度者最快活”。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对法律要心存敬畏,不违法乱纪的人才是最快活的。万刚的回答受到了朱元璋赞赏。朱元璋欣赏这个答案未必不是出于私心,大家遵纪守法,朱家江山才可能永固噻。但是古往今来,无论什么政治制度,都是要制定法律来约束人们行为的,如果人没有对法律的敬畏,无视法纪作奸犯科,迟早都有被绳之以法的一天,难免遭受牢狱之灾,甚至丧尽英名,众叛亲离,何来幸福快活?而畏惧法度者大都能保全性命,获得平安。从这个角度来说,畏惧法度者比僭越法律者更幸福。万刚的答案无论是否是揣摩圣意,都不愧是至理名言。人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在自觉遵守规范的情况之下,才能快乐幸福地生活。所以说只有僭不越法律的快活才可能是幸福的。但有志之士为天下兴亡而不惜舍身对抗恶法,难道他们的生活与体验是不幸吗?其自信从容、凛然自得的神态分明是视死如归,求仁得仁。所以,追求幸福的人未必是为了快活,不以快活为生活目的的人未必就不幸福。

 

    还有人说只有做到让人羡慕才叫过上幸福生活。说不清有多少人视这种理解为幸福“圭臬”,及至高高在上的达官贵人、满腹经纶的通学大儒也不能免俗。为了实现让人羡慕的“宏伟”目标,多少人铤而走险违法乱纪,多少人窃名盗誉,欺男霸女;但东窗事发的隐忧时刻揪扯心灵;心灵在良心与道德的拷问中煎熬呻吟,他们拥有幸福了吗?没有,似乎幸福离他们的生活更加遥远。

 

    曾经一段时间,我学会了用知足的态度来面对人生,并把幸福定义为知足常乐。我体验到了知足对幸福感知的重要关联,并且受益良多。知足就是懂得满足,人们追求幸福,但幸福是什么,不是一开始就有深刻的认识和透彻的感悟,而是需要常常对人生回顾与总结,甚至久经坎坷和辛苦才能有所领悟。当你对幸福充满憧憬而又不知幸福在何方,当历经长久的拼搏努力仍与幸福生活的愿望遥不可及,当心灵怅然若失又百思不解,失望的处境与渺茫的前途,纠结盘旋而无法自拔。朋友,与其追求幸福,不如寻求知足,知足的人无疑更受幸福的青睐,因为知足的人能体会到幸福的满足感。对那些在追求幸福过程中欲望无穷的芸芸众生来说,知足无疑是欲望解脱的一个基本法门。知足常乐,常乐不就是幸福的表象么?幸福就像听音乐的耳朵需要训练, 幸福的坯胎就裹藏在枯燥平淡现实生活的壳里,需要我们有一颗感悟幸福体验幸福的心灵去催生,而知足就是我们感悟幸福体验幸福的起点。人多少都体验过满足的滋味,如饥饿者饱腹时的快乐,苦累时终于可以休息时的舒畅,其中都有满足的体验。当你体验到满足时,告诉自己,记住这一刻,这是幸福的滋味,幸福就会长久伴随我们,你就会逐渐享受这种体验带来的恬适。当你学会知足,幸福虽然微小但你已在幸福之中。这样,尽管“人生不如意事常八九”,幸福的感觉也不会那么遥远,幸福的滋味也会常常降临你的心田。相反,一个人对欲望总是感到不满足,就会疏于对幸福的体验。如果你排斥体验和积累幸福,不管生活多么优越,也可能体验不到幸福的滋味。这也是为什么有些人无论怎么风光富足,还是觉得自己不幸福或不够幸福。

 

    还有人说幸福就是理想成功,做人没有任何成就不应算幸福。他们认为人应当有高于其他动物的追求,饱食终日无所事事,即使再感到满足也不是让人敬佩的幸福。人应不断追求和超越,成就出类拔萃事业的人才是幸福的。很多人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去努力的,但是很多追求成功的人被现实无情改变,或因意志薄弱而止步不前,或因成功梦灭而懊恼、悲观,甚至堕落自杀;功成名就者同样有因得意忘形而身败名裂,有因失去新动力迷失新方向而苦恼迷茫。不同的人生经历,诸多的幸福理解,虽有高下优劣之别,但在民主法治日渐昌明的今天,只要懂得畏法者快活的道理不违法乱纪,主张和实践什么样的幸福观都是个人的自由,只要我们学会体验幸福,关注思考幸福,收获幸福就是早晚的事。

 

    随着年龄见长,对幸福我似乎又有了新的体悟,我觉得如果真要给幸福一个最贴切人定义,“问心无愧”四字恐怕是最正确选择。《孟子·尽心上》:“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意思是为人正直坦荡,抬头无愧于天,低头无愧于人。我认为问心无愧是人德修养中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幸福最核心的要素。如果你把问心无愧作为幸福目标,你幸福生活人质量将大大提高。问心无愧的基本含义就是人对自己身份和角色(包括对国家的、对社会的、对家庭的、对自然的和他人的,等等)承担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全心尽责奋力做好。舍生取义而并不认为自己不幸,是因为无愧天地;虽然平凡仍然快乐满足因为问心无愧;力尽筋疲依然执着坚持,因为无愧无悔。为了践行问心无愧,无论多么艰难困苦,人们始终乐观向上,无怨无悔,因为人只有问心无愧地活着,为实现问心无愧而努力拼搏,才能体验到真正的满足感、真常的快活感、真切的成就感,这样的幸福人生充溢着正气和豪气,令人感佩和真心效法,也只有问心无愧的人才能拥有幸福葆持幸福。

 

    践行“问心无愧”并不复杂,因为很多人,不管是平凡还是高贵,正在为问心无愧坚持着、努力着,但人要做到问心无愧确然不易。因为我们扪心自问就会发现很少有人做到自己的人生问心无愧。《论语.学而》篇:“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意思是说“每天多次反省自己办事尽心尽力了吗?与朋友交往不诚实了吗?老师传授的学业复习了吗?”。三省吾身不就是为了做到问心无愧吗?在大力加强文化建设,积极弘扬传统文化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学习和发扬先贤勤于自省的美德,时时扪心自问:我活得问心无愧吗?只要我们把问心无愧作为追求幸福的目标,努力下去,深思、慎行、自省、觉悟,与时俱进,就一定会开出幸福之花,结出幸福果实。只有这样,当你回首人生,你才会自豪地说,我没有白活这一回,我是真正幸福的人啊!

 

    常常提醒自己注意幸福,就象寒冷的日子里经常看看太阳,心就不知不觉暖洋洋,亮光光。

                          - 2011.12.26

 

 

 


 

 

切毋因年轻而忽视身体保健

 

    有人说: 富人都有一个贫穷的噩梦,穷人都有一个富有的美梦,所以富人和穷人都不敢停下拼搏的脚步。持有“年轻时拼命赚钱,年老时拿钱养命”观念的人绝不在少数。这有他积极的一面,试想,人老时多多少少会有一些疾病,如果年轻时没有攒下一点积蓄,年老无力挣钱时治病到哪拿钱去?如果年轻时吃了上餐不管下餐,年老饥寒痛病之苦就难以避免。但是一些事实告诉我们,这种观念潜藏着高风险高代价甚至是不可挽回的代价,不可不深思,不可不警惕。再者,在我们消费品市场随时可能遭遇地沟油、毒馒头、假茅台等伪劣不健康食品的情况下,真的,健康不可不重视。

 

    我居住市里近半年就有三名中青年不幸早死:一名17岁的学生猝死在课堂,还有就是两名不到42岁的公务员,一是所谓全国先进组工人物原万源市委党委、组织部长李林森,患病医治无效死亡;另一是教育局在职职工许某突发脑溢血猝死。在我关注的检察系统也不乏英年早逝者,今年2月4日,大年初二,重庆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侦查处主持工作的副处长、曾侦办原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腐败案的龚勇突发心肌梗死,死时年仅39岁。11月25日,正义网知名网友、浙江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曹呈宏在位于桐庐的浙江省检察院培训中心授课期间猝然去世,年仅41岁。其他如:7月22日凌晨,年仅39岁的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生瑜在家中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者本身就是从事与健康相关产业的人士,让人不禁反思:是不是中青年健康问题没有引起社会特别是中青年自己的重视呢。

 

    我关注中青年健康问题是近两年,单位经常转发一些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先进事例中不乏中青年病死猝死者,中青年非正常死亡现象也经常见诸报端。中青年死亡除了伤害、灾祸等外界因素外,主要是身体的过劳,而崇尚“年轻时拼命赚钱、打拼事业”是过劳的心理原因。据广州日报报道:疲劳+压力是猝死主要原因。除了白领以外,同属非体力劳动者的公务员总体体质水平也有待提高,尤其是男性公务员。2002年一项针对广州市机关公务员进行的体质监测和问卷调查显示,广州市公务员的心血管机能仅仅处于中等水平。按照一般情况,同年龄段男性心血管机能要比女性好,然而测试得出的结论却是男性心血管机能水平比女性差,36岁以后各年龄段的男性公务员BMI均值都高于24,说明男性公务员中有近一半的人超重。

 

    这里转载一个方子,对缓解疲劳有一定作用。排骨黄豆汤:黄豆100克,带髓猪排骨1000克,葡萄酒30克,葱3根,姜4片,精盐和味精适量。先将黄豆用净水浸泡2小时左右,把排骨切成块状,与姜片一道放入加足水的砂锅中,先用大火煮开,后改用小火炖至黄豆熟烂、猪骨能嚼为止。具有健脑益神、养血宁心之作用。常服此汤能够解除大脑疲劳带来的一系列症状。

 

    为提前做好疾病预防,医务人员建议,不管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也不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最好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检查包括心电图(运动负荷试验)及有关心脏的其它检查,以便及早发现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特别是隐性冠心病。其次,工作要学会张弛有度,学会调节生活。只有劳逸结合才能保持弹性,增加承受力。旅游、爬山、郊游、听音乐、跳舞、唱歌,观赏花鸟鱼虫都是不错的解除疲劳的好方法,可以让紧张的神经得到松弛,是舒缓精力压力的良方。再次,加强体育锻炼,增加自身抵抗力。现代人的工作往往静而不动,特别容易使人疲劳。研究表明,人到30岁以后,每过10年心脏排血的能力就下降6%一8%,血压上升5%一6%,肌肉组织减少3%-4%,每天脑细胞递减以千、万计。而经常锻炼身体的人,肌肉的萎缩和力量的减退可推迟10-20年,血压可保持稳定的正常水平;运动还能推迟神经细胞的衰老;长期坚持健身跑和徒手体操,人体的新陈代谢和工作能力会大大加强。再就是保持,心情的舒畅也是至关重要的。人逢喜气精神爽,闷在心头瞌睡多。”因此,要防止疲劳,保持充沛的精力,应该保持愉悦的心情,并培养坚强、乐观、开朗、幽默的性格,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只有这样才能炼就一个“百病不侵之身”。

                                  —2011.12.13

 

 

 

 

 

做一颗永不生锈的螺丝钉

——参加群众路线学习实践活动心得体会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刘东海

 

 

    这次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聚焦到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为什么要聚焦到“四风”上呢?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因为这“四风”是违背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党内存在的其他问题都与这“四风”有关,或者说是这“四风”衍生出来的。“四风”问题解决好了,党内其他一些问题解决起来也就有了更好条件。

 

    通过学习,我认为中央至上而下开展的联系群众的学习实践活动特别是解决“四风”问题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这是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举措。我有以下认识和体会:

 

    一、“四风”是消极腐败衍生的土壤和温床,解决“四风”问题是治理腐败的治本举措,应当切实抓好。“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解决“四风”,就是清理源头。不良风气如果不纠正反而被别有企图的人给美化颂扬,就会让更多的人模仿追崇,形式主义往往满足于表面功夫,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不求真正惠民有实效,或者只追求表面的空洞的虚假的业绩,对事业对百姓利益却没有实际的贡献,这样做,往往是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精力,老百姓并不满意,老百姓怎么可能满意呢,不民怨沸腾就不错了。这样做不是权为民用、利为民谋,而是为了借政绩谋个人前途的自私心作祟或者是贪图自己不辛苦,混骗劳动报酬的无耻行为。官僚主义往往表现在个人特权思想严重,高高在上、唯我独尊、自我膨胀,总认为自己是应该享受特权和利益的阶层,这样又很容易产生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甚至形成特权阶层。一旦整个干部队伍对“四风”习以为常甚至推波助澜,那么党就很难被群众真心拥护。随着经济发展和办公条件的改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也在干部队伍中生长,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也有发现。这些不良风气应当及时清理和扫除,这是群众之愿,也是执政之需。

 

    二、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应当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不应搞成一阵风。一是不能抱着把群众路线学习实践活动作为一个阶段任务来完成的心态去搞,那样不论短期效果多好,也会虎头蛇尾,可能“四风”问题又甚嚣尘上,这样又只能让城乡人民觉得是政治作秀,应当做到年年搞、时时抓。二是学习实践活动要与事业要求和工作责任相结合,从深化工作制度与机制、执行与落实上下功夫,要把学习实践活动的要求既内化于心,又外见于工作行动上,而不是停留于纸面上的认识、剖析和一定阶段的整改上,消除“四风”,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以群众满意为工作好坏的主要标尺,要让人民群众获得实际的持续的实惠,要让人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这既是保持我们工作热情的不竭动力,也是保证我们的工作决策和行为方向不发生重大偏差的基本方法,因此,应当长期自觉坚持把党的群众路线实践好,总结好,发扬好。,无论这个活动开展多长时间,始终都不应该降低活动对我们的要求。

 

    三、认真参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应当深刻反思,触及灵魂,在思想境界和人生追求方面都得到大的提升和改观。从广义来说,如果把我们国家社会也比作一部庞大的隆隆运转的机器,把每一位普通公务员或执法干部比作螺丝钉,我们应当反思,我在这部国家机器上的现状又怎么样?有没有想过自己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当我们面对社会上气势汹汹逞强凌弱的行为,我们是否过多地考虑了自身的旦夕福祸、考虑了个人的忧患得失而没有勇敢站出来同不良行为作斗争?我们的言语行为有没有把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置于首位?当我们面对职务升迁时,有没有为达到个人目的而去请客送礼,破坏正常的公平的竞争选拔秩序?当我们面对一年一度的先进工作者评比时,有没有为达到个人目的而去阿谀奉承?当我们面对他人送来的礼品和财物时,有没有堂而皇之、心安理得地接受呢?当我们面对那些利用一切工作之便捞取任何可能的非法利益和好处的腐败分子时,在义愤地诅咒腐败时,你有没有向腐败势力妥协?这样的例子还真的有。最普通的螺丝钉也存在一个松动和滑丝问题——正是我们面对陋习的一次次妥协,一次次忍让,甚至一次次沉沦,正是我们善良而无奈的无限宽容,造就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腐败土壤和氛围!我们应该扪心自问:如果今后有一天,当某种权力掌握在我们手上的时侯,我们能够抵挡住诱惑吗?我们会不会也腐败掉呢?

 

    作为一名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也经常提醒自己做到正直和无私,但凭心而论自己的认识是多么肤浅,我正直只能要求自己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游戏人生、不随波逐流、不同流合污,我无私也只能做到严于律己,不为自己谋私利,扪心自问:做到这样是不是不已经足够?工作二十多年了,渐渐地习惯了社会中不公平现象的存在,渐渐地习惯了按部就班的生活规律,渐渐看惯了委曲求全、忍气吞声和点头哈腰、阿谀奉承的人生丑态,这是一个危险和无奈的信号啊!做一个正直的人,做一个善良的人,做一个公平的人,这是为人之本!既然我选择了我的职业岗位,选择了我的生活方式和人生目标,就一定要珍惜现在所拥有的,做到敬岗爱业,负起对单位、对家庭、对社会、对大中国的神圣责任。如果我真是一颗小小螺丝钉,我可以保持不生锈吗?我可以咬紧不放吗?即使出现松动我会经常用道德和理性这些扳手给自己拧紧吗?我想我们会我会拧紧自身这颗小小的螺丝钉,永远都不能松动,更不能滑丝,永远,永远……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社会的进步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难免曲折和坎坷,但是历史大势终究不可阻挡地向着进步与美好的方向迈进,永远让自己自强自新,与时俱进,永不向腐败恶习妥协低头,永远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鄙视名、利,自觉高尚地学习、工作和生活,在平凡的岗位上积极发挥一颗“螺丝钉”的作用,为国家和人民努力工作,积极奉献,这既是党和人民对我们的要求和希望,也是自己的理想与追求。

 

2014年3月14日

 

 

提“钱”进站,这样的服务不地道!

 

 

    今日读到华龙网江神子博主2011年月11月27日的博文《重庆火车站标语:刺目灼眼伤心》,文中提到的重庆火车站代步车我是目击者和经历人之一,昨天又在重庆北站经历了这样一幕,为了主同志们有更直观的印象,这里全文引述博文:

 

    前几日第一次去重庆火车北站乘列车到涪陵。进得第三候车厅,就听见有人拿着喇叭在大声喊:“代步车,提前进站,送至车厢门口!”听到这话,心里很是高兴,暗想,市政府建设“和谐重庆”的措施还真发挥实效了,这重庆火车站的服务都如此人性化了!于是快步走过去问那喊话人,他马上把我领到一个检票口。我正准备递票过去受检,站在检票口边的工作人员指着旁边一块牌子对我说:“先生,10块钱一位!”见此状况,我才停住脚步仔细看了起来。不错,检票口旁边那块标题为价目表的牌子上面不光有价格,居然还写了重庆物价局的批号。我可舍不得那10块钱,便退到一边观察情况。原来,这个坐代步车先进站送至车厢门口的服务是在普通检票口没开门之前使用的。

 

    看着这情景,笔者愤怒了:他们哪里是在关心人民群众?哪里是在为人民服务?分明是在利用特权为人民币服务!

 

    作为乘坐列车的乘客,大家都是平等的。如果火车站要对乘客搞提前进站的优惠性服务,那就应当面向那些老弱病残孕等行为不方便的乘客,同时不能收取费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其人性化服务,才能说明他们在构建和谐温馨的火车站服务环境。可重庆火车站这种提前进站的服务方式只为搞钱发财,根本就没有考虑和顾及那些老弱病残孕等行为不方便的乘客,哪里有半点人性!

 

    看着火车站那10元一位的价目表牌子,看着火车站那些为创建“五个重庆”张贴的各种标语口号,两相对照下,笔者感到那些标语口号突然异常的刺目灼眼伤心!

 

    江博主博文中所说的重庆火车站收费代步车现象我是诸多经历人之一,火车站是为乘客服务还是凭着垄断地位变着方让服务对象掏钱?明眼人一看便知,让人迷惑的是居然有物价部门允许收费的批文,谁敢说收得不正当?敢说不合法?作为乘客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分辨批文真假,就算代步车收费确有批文,但这不能成为合法合理的理由:乘客买了车票,就与铁道部门建立了运输服务关系的合同,而进站登车是合同法上运输部门——火车站和列车应当提供的附随义务,车站应该为所有的买了票的乘客无偿提供进站的便利和服务,即使进站登车有困难,(如果不是因为乘客残疾或携带过重等乘客个人原因造成,有道德的服务业也是自觉为极少数个人原因的服务对象免费提供个性化服务),那么也是车站硬件建设造成的,车站应当负责并自行解决,现在名为服务却搞收钱,不足200米收费10元,这种落后又简陋的代步车,同火车票价与里程关系一比,就看出其中的暴利,虽然看来没有强迫,但是谁都知道这里面是什么性质?火车站也算铁道部一大垄断企业分支机构,要整个批文并不难。因为这种合法其实已逾越公共服务职业道德的底线,只要具有法治意识的人谁也不认为其合法。代步车凭什么提前30分钟以上进站,候车室拥挤的乘客却只能在火车始发前的十五分钟开始检票进站,检票口还写着“开车前五分钟前停止检票”,这样的区别对待公道吗?

 

    由于火车站搞两种进站制度,并相比代步车更加挤缩正式检票进站的时间,下面这几类人就很难不违心送上10元钱,选择代步车:

 

    随身物品携带较重的老、弱、残、妇,害怕正式检票时间紧登车困难的;

 

    受不了煽动和听不得聒噪的。有的人听不得代步车播音小姐“代步车,提前进站,送至车厢门口!”的煽动,虽然觉得贵,想尝试体验一把新的服务;有的是对候车室代步车播音喇叭巨大噪声不适应,花10元提前进站图个清静;

 

    觉得不花钱有损自己脸面的。有人认为代步车从某种形式上看是一种特权,能够用上这种特权在某些人看来无疑是一种有身份的象征,虽然这种特权是花钱买来的,虽然有的人并非有钱人,但“为了不花10元钱而选择正规拥挤进站”有些丢脸,还是花钱进站吧。

 

    也有部分人受不了“从众心理”的折磨,看到别人掏钱先进去了,自己心理备受煎熬,不掏钱进去不舒服,就如看热闹的心态,别人都在看热闹,自己唯恐没看成也趋之若鹜。

 

    总之这样的服务没有多少心甘情愿的成份,只是弱势面临强势时的无奈选择。挨宰不挨宰都不好过,想通过正式检票进站,你可能委屈要死——用大喇叭高声吵你,让你坐立不安;压缩检票进站时间让你惴惴不安,看到他人已坐代步车进站担心自己不容易进站而焦虑;缩减检票通道数量,让乘客忙于进站相互拥挤不堪,让你后悔没有使用代步车;让一部分贫穷拮据的乘客经历尊严煎熬:看别人轻松拿出10元,为进站花5元自己都心疼,心想有钱没钱真的不一样啊。

 

    有的虽然不在乎出10元钱——打发乞丐出手都是20元,但是宁愿自己受罪也不愿支持不正之风,但是却五味杂陈。

 

    收费代步车这种存在多年的不和谐“服务项目”,至今仍堂而皇之存在,作为乘客难保没有这样的惶恐:殊不知会不会出现更变本加厉的“招”? 铁路运输企业的服务做法,会不会被其他行业引进?这种做法没有哪个部门制止,在全国推广恐怕是不是时间问题?

 

    其实从候车乘客的眼里,代步车工作人员应该早就领受了候车人群鄙夷的眼神,但是火车站更深知“我的地盘我做主“的江湖规矩,同火车站相比,乘客又敢怎么样?所以敢放心地聒噪,每年看到“高收费代步车”这种优越于正规进站的不合理现象的人何止上万?

 

    重庆火车站10元代步车制度仍在运行中,谁哀乘客登车之艰难,谁怒乘客登车受歧视而无人管?即使这样的制度是一种特色一种发展,但广大老百姓不需要这样的特色与发展,一种显然违背公德违背法制却未受制裁(可能还受到保护)的经营行为。

 

   提“钱”进站,这样的服务不地道!

 

—2012.4.8.

 

 

社情民意不是小事

 

    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干部,经常会碰到群众来访、求助,我们眼中的小事在群众心中可能就是大事,对人微言轻的百姓来说,虽是小困难也可能心事沉重,感到走投无路。作为一名检察干警,从自己的职业生涯体会到心系民生、牢记社情民意无小事是多么重要。


    2008年3月1日,那是我换岗到院办公室上班第一天,申诉人杨习明来单位上访,一大清早便踅进办公室斜躺在沙发上,一幅十分难受的样子。通过询问,我告诉他,应当到本院分管业务部门,但杨不听,坚持说要办公室处理解决,并说“自己已到过多个地方上访,在接待室也待了几天了,都是你推过去我推过来”。我迅速对上访人作了详细的询问,制作了接待笔录,在上访处理审批表上写明了处理意见,然后呈报院领导,院领导按业务分工批示了具体办理部门,我又与承办部门作了交接,实体办理程序被迅速启动起来,杨的申诉理由成立并很快得到了有关退赔款项。事后杨对我们说,如果那天你们再不进行处理,已作好了在某单位门口喝农药自杀的打算,杨因牵扯案件被要求赔款5万多元,原来的小康之家从此一贫如洗,全家老小特别是老婆对他长期埋怨排斥,说他“没用,受了冤枉也讨不回来公道”;他深感孤独压抑,当时正是冬春换季时节,杨的肺心病发作很厉害,呼吸十分吃力,费力的喘息声清晰可闻。这个背负冤案多年上访无果、身体和精神极度痛苦的六旬老人有轻生之念毫不奇怪。常听一些接待上访的人讲,“自己给上访人指明了路,上访人不听劝说反而缠住自己,自己不是有实体处理权的部门,出了事情也不可能来怪我”,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规定,首办接访人没有作好上访交接一样承担失职责任。接待上访人不是好友串门“唠嗑”动下嘴皮子的事,也不是做做思想工作打发走人便完成了任务,而是要将接待与促成问题的解决有机衔接起来,进入实质的书面办理程序,积极推动上访问题的处理,始终凭口对口的沟通往往不能取得上访人的信任的。因此不管接待者是否有权处理,都不应该掉以轻心。

 

    2006年夏天的一个中午,笔者正走近办公桌准备上班,突然,办公楼前的场坝一阵喧闹,我开窗看见一名妇女跪在单位大门口,正有人聚集围观,因为正值下午上班节口,有几名单位同事正巧相遇,但是没有人上前去扶下跪妇女,一转眼下跪妇女就朝检察院办公楼方向跑去,原来一个五大三粗的男人追进了单位大门,院坝很多人包括本院同事也没有来得及阻拦,我觉得好奇便下楼看个究竟。走到三楼楼梯处,刚好碰到先前跪地妇女“噌噌噌”往上跑来,边跑边上气不接下气地自言自语:“如果今天真的碰不到人管,我就只有从楼上跳下去了”,因为还没上班,各科室门大都紧闭,女人找不到可以求助的对象,听到楼下有人喊 “莫追”(四川话意思是“不要去追”), “今天哪个敢管”,一个男子一边说一边飞身追上了楼,我曾在控申部门工作过,对首问责任制有所了解,加上女的说跳楼的话,我预感到无人干预会出大事情,见那男的目中无人地上来,我便走上前一边询问“有什么事”,一边有意识地挡住男的去路,阻止那男的继续上楼,那男人依然不管不顾,想往上冲,这时从楼上又走来一名同事,我们质问:到底有什么事要找检察院?!楼下围观的群众也不断发出 “要不得”的制止声,男的见引起公愤,终于悻悻离去,被追的妇人最终没有产生跳楼轻生的举动。事后我问在大门口看那妇女下跪的同事是怎么回事,对那个男的怎么没有人阻拦?有同事说:“那是两口子,就住在离我们单位不远的居民区,那个丈夫经常虐待女的,经常半夜听到女人受虐被打的嚎哭哀求”,“今天那男的又在打那女的,女的受不过跑进检察院大门跪起要求保护,我们也没办法,这是家庭纠纷,不该检察院管,我们正建议妇女找有关部门反映,结果那男的就追来了,女的也急忙站起来跑了”。“家庭纠纷无权管,爱莫能助”,不止一人这样存在这样的认识。这不免令人深思,这个告急访如果没人干预,女的无奈跳楼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谁来负责?按照信访首问责任制,不管是否有权管辖,都难辞其咎。


    这两件事虽然过去,但一直让我感念不能释怀,说出来是希望我们做群众工作的人共同鉴视自己。检察官从百姓中来,不管地位高下,似乎仍应把自己当成老百姓的一员,察民生,知疾苦。检察官的文化修养和文明意识最重要的体现就是识大体、明责任,在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今天,文化建设的形式是皮毛,心系民生严格执法才是核心。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只有把群众的小事当大事对待,并认真做好,才能表现检察机关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和大体,在基层检察官的一生中,会碰到多少群众小事,一定给予关心重视,因为,细节决定成败,小事背后可能正潜伏着重大危机,即使自找麻烦,也不能袖手旁观。清代郑板桥在潍县任上留下一首诗: “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生动表达了他作为一个公职人员心系民生的深厚感情和强烈责任意识,如果我们共和国的检察官思想境界不如旧时代的一介文人,那是多么可耻、可悲。

 

—2011.11.25正义网刊载

 

 

 

 

消费维权常识:假冒伪劣不可不防

 

 

    近年来,消费侵权和假冒伪劣事件时有所闻,社会普遍关注热议的如苏丹红事件、三聚腈铵奶粉事件,温州动车事故。至于农民购买农药和种子上当,因为食品不卫生出现疾病的事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出现更多,当然谁也难保此类事件不在我们身上和周边发生,有一句话说得形象: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在人们的吃穿住行过程中随时都可能产生纠纷,也随时有可能出现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关系,举个小例子,上一个小食店吃碗面,消费者就与店主形成了一个食品消费合同,双方之间就产生了一个法律上的关系。如果你在面里吃到一个苍蝇,与店主发生争执,这就是一个法律纠纷,在这里店主存在合同违约,是因为店主应当提供符合人体健康需要的消费服务,而苍蝇明显是不符合饮食服务的内容,如果食客吃了造成身体不适,店主在违约同时又存在侵权,侵害的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在公民消费领域的合同关系中常常伴随着侵权,既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又存在侵害公民民事权利的事实,法律规定公民可以根据有利于自己的需要选择追究合同对方的民事责任,挽回自己的损失。这个例子说明了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有可能产生很多的纠纷,一旦纠纷不能容忍就会产生一个如何维护自己权益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我们的一生中都很难不碰到起。如果我们是自己的亲戚朋友需要自己给予指导,你是否会拿出合理有效的意见,还是束手无策?关于消费维权,不管是否有纠纷,作为现代公民,都应当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和生活常识,有应对如流消费纠纷的基本策略和方法。

 

一、应当明了解决消费纠纷的可能途径,知道向哪些部门反映和投诉。

 

    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形,就是当事人这个部门跑那个部门寻求解决纠纷,可不是被这个部门支到那个部门,就是跑遍所有部门结果自己还不清楚到底该哪个部门负责解决,所以遇到矛盾纠纷首先要了解解决途径及优劣,不然盲目求解决,可能就事倍功半,一般遇到纠纷我们有四个途径供考虑选择。

 

    方法一-协商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方法二-寻求调解。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除向消协申请调解外,还可以向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申请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消费者投诉时应注意,一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处理,一般按管辖范围受理;二是当消保委未能解决时,消费者可请消保委作损害鉴定,提供证据;三是未能解决时消费者要尽快选择申诉或起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方法三-行政申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通过消费者向行政部门申述,行政部门能够利用强制的执行力及时地打击那些坑害消费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目前,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有——负责对一般商品、服务进行综合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问题的食品卫生部门;负责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问题的物价部门;负责商品质量、服务标准、商品计量问题的技术监督部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方法四-向法院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以民事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只能是保护消费者的最终途径,不应当是首选途径。消费者在寻求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不仅自身要花掉一定的费用,而且还要花费法院的司法成本费。对于行政申诉,如果不受重视,可以向政府法制部门(法制局或法制办)寻求监督支持,法制部门有指导和监督政府执法机关依法办事的权力,对于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可以上诉,也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申诉合理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要有证据意识,树立“证据是维权之王”的观念,防止证据毁灭与流失。

 

    没有证据神仙也主持不了公正。在我们维权活动中,特别是有关民事权益的维权,都有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维权主张的相关事实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由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简单来说,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主张权益方有义务对违约或者侵权事件发生的过程、损害事实与后果以及违约侵权的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通过合法的客观的证据加以证明,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况,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形这里就不多说了,总之,没有证据维权就是一句空话,经常听到申诉人这样说:我相信政府,我相信司法机关给我一个公道,会维护我的权利,而结果可能是遭受了损害而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没有挽回自己的损失。原因就在于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自己的申诉主张。有的人因此产生对法治的不信任,到处上访,结果因为证据缺乏,上访到哪级部门都爱莫能助,所以说证据意识是重要的,作为消费者,一是平时要注意保存民事活动中或侵权发生过程中产生的有可能产生纠纷争议的证据,特别是物证、书证,录音录像资料等有些证据等到侵权结果发生后才去收集就晚了。二是纠纷事实已经产生后,要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收集固定证据的方法是很多的,可以当事人自行收集,可以申请行政管理部门介入解决,行政部门在处理的过程中,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作出有关笔录。而且,也可能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这些证据,在将来的民事诉讼中均可以使用,另外还可以申请公证机关保全证据、申请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等,至于如何选择收集固定证据的方法,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技巧性。举个例,如生活中,有时我们买了某宗消费品,价值几千上万元,结果买后不久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果双方没有正式合同,发票也不知搞到哪儿去了,只有一个联系电话,这种情况如果对方不承认自己消费购买事实就比较难以维权,特别是跨县跨省就更难办。这时就可以电话录音+公证的方法进行,通过电话再现交易事实,加之现场公证,那么录音过程和内容的客观性就能很好保证,录音通话中要在不引起对方警觉的情况下,表明消费时间,双方身份(销售人和购买人),通过双方问答,要有意识地让对方多说话,使对方认可消费事实甚至消费细节,从而得到有价值的证据。

 

三、维权要有超前意识,具备预见性,避免维权不力情况的出现。

 

    一是在在消费过程中,要重视品质,增强品牌意识。购买消费品的接受服务时坚持六看, “六看”即一看证照。主要是看是否具备《营业执照》、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证件。二 看包装。看包装有无破损或外漏;密闭性金属包装是否有受胀起鼓现象;包装装潢的文字、图案印刷是否工整清晰;是否有仿冒知名品牌包装装潢问题;进口物品是否有中文标识、检验检疫证明等。三看名称。看包装和标签上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等是否齐备、详细。四看日期。看食品是否标注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有提前标注生产日期或涂改、伪造生产、保质期限等问题。五看文号。对于特许生产经营的物品和服务,是否注有相关部门批准文号、生产批准文号、标签认可编号等资质批准文号。 六看标志。看是否有产品执行标准(“GB”开头是国家标准、“DB”开头是地方标准、“Q/”开头是企业标准)、成分配料、质量等级、净含量、进口检验检疫(“CIQ”)等标注;“Ⓡ”、“㊟”标志为已注册商标;“QS”标志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

    二是不要购买价格偏低的消费品。要尽量选择合法正规、信誉较好的经销商和信誉较好的食品品牌;同品牌、同规格、同重量价格明显偏低的要慎重购买。


    三是不要忘记索要购物凭证。购买食品尤其是直接入口的熟食品,一定要索取并保留好发票或收据,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举证。

 

    法律认知是维权人的眼睛,让我们做一个眼明心亮的消费者,随时做好有效维权的准备。

                            

        2011-12-15

 

 

 

 

反腐新思路

 

    通过刑法打击腐败虽然效果明显却未必能阻止蔓延势头,正所谓“鱼打千层网,网网有大鱼”君不见中国的法治虽然越来越完善,巨贪却更是时而有之?2011年温总理在人大十一届四中全会答中外记者提问时直言“政治体制改革当前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2011年11名省部级高官被判刑,省部级以下被判刑和受纪律处分的人员就更多,这些年各地腐败分子各显其能,穷奢极欲,劣迹恶心至极,令同为中华民族的同胞感到羞耻,腐败成为人人诟病的社会问题。政治的清明不能寄托在刑法的威慑之上。 “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这是马克思论述资本逐利性的名言,其实在很多情况下腐败的利润大大超过了300\%,从经济学上来说,这也是为什么虽然抓、杀不少,还是有人奋不顾身,贪腐依然的原因。一段时间很崇尚依靠强有力的监督进行反腐的思路,但监督谈何容易?夫妻之间都难以防范出轨,何况是大权在握的腐败分子,为此下面本人支几招,看看腐败是不是就那么难以铲除:

 

人事、经济等公共事务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贿赂罪是最典型腐败犯罪之一,实行了多年来的财产申报制,在反腐中未感觉到切实的效果,原因可能在于审核对象多、调查审核难,这是隔靴搔痒的措施,即使存在巨额不明财产未必能查明是腐败所得。之所以贿赂盛行,是因为权力没有有效监督的情况下,难以遏止和避免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的趋势。个人或小集团有太大权力和作弊空间可以左右公共事务,才有行贿的价值,这是贿赂风行的原因。猖獗的贿赂行为,是蹂躏与践踏社会公平的恶魔,是社会道德滑坡的的推手,有哲人说,人类一旦不讲道德,人间就成为地狱。没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主体如果产生受害者心理,其中绝大部分会仿效他人的行贿做法从而进一步助长贿赂之风气。这是多么可怕的景象!治本的思路是不断减少甚至排除个人因素进入决策与管理--与其加大力量也难以监督到位不如削权,公共事务不由个人和少数人决策和管理,在管理领域计算机的使用已日趋成熟并日益广泛,建议公共事务决策进入电脑信息化决策管理,实行全国(全省)一盘棋,设计一套联网的公共事务分类管理软件,这并不难。类似于在购物网上买东西,将购方条件输入很快就选择出来并且公开公平。如建筑招投标。一是将全国有资质的单位的地址、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择业条件等全部进入电脑(适时更新),将招标条件通过电脑程序选择出符合要求的建筑施工主体这样既一定程度防止了贿赂的产生,也对当官热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君不见投机钻营想当官的人很多都是想通过处理公共事务捞取好处吗。平时包括人事在内的公共事务决策者由于时间匆忙或者水平问题不见得比精心设计的管理系统高明。因此,即使计算机管理不是公共事务决策管理的全部也应是主要手段,我认为公共事务的管理不比普通的电脑软件复杂,为什么不能使用计算机管理呢。

 

评:管理上的缺陷会助长腐败,使清白之人也不断仿效,如果建筑商不行贿拿不到工程,选择行贿不也是人之常情吗?通过信息化决策,建立全社会公平竞争的风气,是克制腐败的利剂。

 

 

加强公务经费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流

 

    小金库及其伴随的贪污是腐败又一主要形式。据报道,截至2011年,全国共发现“小金库”58225个,涉及金额266.54亿元。其中,2011年新发现的“小金库”就多达7487个。小金库是腐败犯罪的又一主要温床。同“工资基本不动、老婆基本不用”个人生活方式变化相仿佛,一些单位预算经费一般不用,单位想方设法巧立名目争取各种专项资金,对开支不完的经费通过报假账套出资金进入小金库,并俟机贪污私分,这就是一些单位和领导的作业。针对公务员系统,建议单位不设会计、会计全部入财政监督局,单位银行账户一般不超过500元,超过500元以上开支都用信用卡,开支单位刷卡后3日内向纪委监察部门发信息,纪律监察部门收到信息进行监督调查后合法合理的向财政局发信息,财政向账户拨出相应款项。虽然加大了纪监部门和财政工作量,但可适当增加人员同时防止大量资金进入小金库或被挥霍。虽然这种管理有些繁琐,但有些官吏不比贼笨,与其让资金流失、队伍腐败,不如多投点管理本钱。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央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建议,“再搞小金库、老鼠仓,要追究刑事责任”,不采取严厉措施,贪污、挪用财政资金还是像“左手拿到右手”这样方便,纪委人再多也查不过。

 

评:过去有无为而治的说法,总觉得有点不可思议,岂有这等轻闲事,通过限权削权,一些单位和领导的权力大大削弱,进行腐败的资源和机会大大减少,行贿少了、挥霍少了、贪污难以实现,想通过当官谋私的人将认为无利可图,社会风气将为这一变。

 

 

趋利避害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

 

 

    将公务员工资项中设“廉政保证金”一项,或在其他工资项中提一定比例作廉政保证金(为不减少工资总额引起不满,可加大相应比例的工资基数)不实时发放,而是退休后一次发放。举报贪污属实的由举报人领取。有些地方(如贵州余庆县)按年发放不妥,该县当年考核合格就发,但当年考核合格的人中仍然可能存在腐败犯罪分子,需要时间来检验,如果放到退休就比较合适,加上举报奖励制度,更有利制约腐败。

 

评:廉政保证金制度可以增强大部分公务员的廉洁自觉,从而促进公务员队伍的整体倡廉气氛。

 

 

        建立考察“贪官服刑”制度

 

    腐败这玩意通过刑罚抓呀杀呀是必须的,但近来轻刑化思潮的影响,贪污受贿被杀脑瓜的已经越来越少,即使金额上亿也大多网开一面,猪头得保。只要不杀头,总可以想些补救办法:一是判刑后很多贪官儿可以保外就医(一般贪官儿比较年富力不强,多少有些老病,有的穷吃饿喝,有的日嫖夜赌,在绳之以法前虽然有官威和一些表彰的支撑,其实早已是银样蜡烛,再者被法办后地位落差和廉耻拷问,身体里的毛病跑出来现世也不奇怪)。二是媒体和社会很少、很难关注具体的服刑细节,一些贪官虽然在监狱,但通过打通某种关系继续过着养尊处优的生活的报道时有耳闻,这些地方禁卫森严,很难走入公众视线,能监督到也是偶然,(按说舆论监督应没有死角,但这些地方似乎没有创造普通民众监督的条件)。三是被判刑后还可以争取减刑,隔不多年又出来享受腐败成果。判刑虽然重要,但服刑也重要,落不到实处,又让他娃占便宜怎么对得起公道人心?让刑罚落实应该是治理腐败的一个基础工作,我想让服刑贪官进入公众视野,不仅有利于监督服刑,而且是一种生动的廉政教育形式,建议开通“参观贪官服刑”学习考察项目是我奇想之一,让老百姓了解“父母官”、老部下见识老首长如何显现原形返朴归真,旁观者见识贪官的无聊无趣的下场,从而从思想和灵魂上摒弃贪腐念头。贪官服刑是狱政管理,老百姓有权监督了解。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公民监督贪官服刑的条件,相信有不少普通群众也自愿参加这样的学习考察,这更有助于营造反腐倡廉工作深厚的群众基础。

 

评:作为公务员,对职责相关的自由和权利应当相比普通公民有更多的限制,作为公务员法律应当为他们设定“服刑后接受参观考察”的义务,这样可以让一些欺世盗名、沐猴而冠的腐败分子在面临腐败诱惑时受到更大的心理压力,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天下兴亡匹夫(妇)有责,何况腐败祸国殃民,国人声讨乃是天职。治腐要有综合思路,因势利导,切中时弊,与其腐败了再查,不如削权、限权防患于未然,利用科技和机制约束权力,不迷信教育和道德的约束作用,不给贪腐留下可以利用的机会——不怕你心贪手黑,就怕你无从着手;再通过形成实在的压力的思路,使人不敢轻易尝试腐败。办法总比问题多,如果让明显的权力运行漏洞听之任之,腐败痼疾得不到医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谁不忧之。

 

    补记:今日,从某新闻中得知居民豢养犬只伤人事例,甚悲摧:一为三狼狗结伙撕咬一小孩,小孩之祖父发现时,小孩已奄奄一息,回天无力;另一女孩系湖北某地在校小学生,被狗咬伤却没有向人反映,10天后在学校发狂咬伤近10名同学,女孩有恐水等狂犬症状,目前正在等待治疗。忠诚的人类朋友——狗为何眨眼间成了撒旦恶魔,想想就不难明白,其实权力如犬,既可以成为人类谋利益的工具,如果没有有效的约束,也同样会如伤人恶犬。

 

                                    —2012.3.5

 

 

 

 

忐忑:儿子上学路

 

儿子进初一了,课门相比上小学时更多了,连我这个学习上的局外人也不知不觉多了压力,看着还算懂事的儿子一天天上学放学的认真劲,我既享受到不用操心的轻松(虽然成绩还不是最好之列),又对孩子的未来担着一份心,虽然还是不切实际的计虑。

接受教育并不是没有风险的,就象生产陶器时,使用同样的茁生庄稼的泥土,因生产者的原因成为精品的一般是极少数,成不了精品的土泥如果在田地里,还可以周而复始茁生五谷、创造价值,就因为选择进入陶器加工流程而不期然成了次品半成品,作为垃圾被毫无顾惜地抛弃。无论哪个国家,适龄儿童上学读书似乎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但如何防止学生在校培养过程中不会出现陶器加工中类似的风险呢?有头有脸的大人们,特别是那些教育家们,你们是否确定了谁为此风险买单?或者想好了消除风险的有效方法?不然,可怜天下父母心!

初一起家校报名时我有空陪孩子去,后又参加了两次学生家长会,我发现初一学生年纪那么小(有不少是5岁就开始读小学),其严谨认真的态度、默默努力的神情气质我都自叹不如,可能是在小学时期就培养多年。中学生很苦是咱们国家多年来中学生教育的一个具有最广泛的共识。学生苦,不光是学习任务重(还不包括一些家长要孩子学的兴趣班),更难以言喻心理上的负担:父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殷殷嘱托,学校与老师坚持不懈的教悔(学校耻于升学率排后,学生考试分数往往与授课老师的福利挂钩,老师可能因学生考试分数高受到重用与提拔),使“必须学好”的意识不断强化深植于学生内心,如长鸣警钟时时敲击众多学生尚属稚嫩的心灵。在学生们严谨认真的神情里面我也分明感受到肩负嘱托和教悔的中学生们责任感的沉重。执行中的随意折扣使中学生减负的倡议和政策“口惠实不至”,为完成教学任务,确保升学率不落后,学校与老师傅总是想方设法曲线加重学生负担以完成学校的教育计划,既有增加直接负担的加课又有给学生排名次的间接施压,作为单个学校,这都可以理解。如果人才教育的评价体系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制度、观念不改变,应试教育的刻板定式就不能避免,不能消除。我看过一个中国留学生谈国外学习经历的文章,她说,她的外国老师平时一般都不单独给某一个学生布置作业,班上把学生分成若干小组,作业是布置给小组的,只要小组完成了作业、就算组里人全完成了,老师关心更多的的是学生是否玩少了、交际少了,这种教育是真正人性化符合实际需要的。在工作与生活的社会实际中,如果业余时间娱乐质量不高,工作上也不会有多大的爆发力和创新能力,而缺少交际沟通的人也不会更有幸福感觉,而在社会上打拼生活的人,有团队的人更占先手,更容易拔得头筹,分组学习共同完成学习就是培养团队意识的演练。那样的教育看似散漫,实则切中适应社会需要之命脉,这可能是扭转我们的教育弊病的出路。据统计,中国大学生找到工作后不丰少数的人存在排斥继续学习的心理。我想,因为在应试教育下,千军万马挤独木桥,多少人透支了自己的青少年时光,学习的体验和记忆就是“味同嚼蜡”:有的是兀兀穷年,足不出户直至因缺少锻炼而少年近视加肥胖;有的是跨省作业,寻找优惠政策冒着被取消考试资格的风险背井离乡;有的屡败屡战多年饱受失意与后勉强修成“正果”跨入大学校门;有的虽然不感兴趣却不得不死记硬背应付考试,种种情形,回想起来可能如“大观园”进“刘姥姥”一样简直难以思议,似乎是做了一件十分有意义的无聊事不愿回味。

前日读到一篇文章,我不怀疑其真实性,因为不止一次看到过类似经历的报道,这篇文的标题《复旦毕业生:与女友生活窘迫用便宜“计生品”省钱》。现在中国很多家庭一个孩子,可是如果父母只考虑自己生存,过得舒服,小孩即使上学读书不错,就象该文作者那样,考上中国父母很少不为之骄傲的复旦大学,毕业了也可能在温饱线上挣扎,成家立业如痴人说梦,这与大多数学生在求学路上从小被告知的“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之类的千古名训大相径庭。对大多数国民,包括一般工薪阶层,即使父母完全不顾自己的生活质量为子女积蓄,到时候能否让子女能在适婚年龄有异性朋友们青睐,结婚后能住上新房子住都很难说。虽然年轻人结婚住新房本不是天经地义的。

我觉得不给学生个人作业而以小组作业方式学习值得借鉴与试验。过去教育主管部门也有不准给小学生家庭作业的规定要求,但是不符合中国家长的心理习惯,也不利于学习巩固。而把班分成学习组,以组为单元布置作业,由组里人轮流负责组织学生完成,这是一个减负好办法。只要个人没有作业,学生压力和压抑就少了,同时可以培养团队意识、组织能力、社交沟通能力,以后走出社会这个学习组也可能是更紧密的人际关系圈子,这个组的人更容易互相帮助,如果一个人再优秀,都不如存在一个相对而言紧密的圈子更有发展前途,就好比一个人和几个人组成的一个阵法比武,毕竟绝顶高手太少,如果有一个一起成长的圈子互动与援济,一定强过个人在社会上独立进取。现在强调独立完成与个人成绩,这种以个人指标来评判个人价值的教育成长模式,将来学生个人团队意识差就一点不奇怪,还容易形成自私自利、个人英雄主义、文过饰非等狭隘忌妒孤僻心理。我们的教育教了孩子很多知识,这些知识只要会上网就不难掌握和学习,重要的不是学习这些知识,而是适应社会、人际沟通与应变处事的能力更重要。具体的技能和知识在当今互联互通信息时代根本是末事。

即使考进了大学又怎样呢,大学毕业能否快速成为社会的真正抢手的精英人才?答案是:很少、很难、很不容易。大学本科一般四年,第一学期结束可能上大学的新鲜劲才过,才真正进入大学生角色;最后一二学期为了找工作可能又难以专心学习,加上部分课业的设置存在过时和失用,大学四年除去首尾一年多,学习和实习的时间很有限,匆匆四年一到,然后大学说:亲爱的同学们,你们把青春和金钱已经献给了你敬爱的大学母校,你们可以放心地走了,大学生这个产品是否是社会需求的合格产品,学校是不负责向社会交货的。而此时社会需要大学生对就业取向的实践性和理论深度都难以较好培养,大学生从小学起为了完成作业和适应考试,与社会实践存在将近十年的脱离和半脱离状态,要大学生一下在心理和阅历上适应社会职业的要求是一种不人道的苛刻。我认为高中和大学合并是一个思路,从高中起就进入专业选择,初中阶段学生应当可以对特长兴趣作出选择判断,以此选择专业,初中毕业起进入大学,这样大学时间很长,按现在本科四年高中三年,加起来就是7年,这样长的时间一方面可以广泛学习通才教育所需要的知识,另一方面可以对专业技能进行更深入更实践性的学习培养,延长实习期,增加实习项目,而现在大学阶段理论学习和实践都比较有限,我想现在初中毕业不高考直接读大学,七年下来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绝不比现在四年制大学生差。这是有成功先例的,民国时一些上北大后来成为著名专家学者的学生,有的就是只读过初中,有的有的升学考试科目还是0分,结果很多后来成了行业的大家,而如今精心选拔与学校重力培养的教育下,真正称得上大家的人物却越来越少,真是让人不解。国内仅有的一个诺贝乐文学奖得主莫言既不是名校毕业,其崭露文学才华时的文凭也不高。

现在,儿子看上去很活泼,爱好也广泛,但是我怕他在长时间紧张学习生活中、在学校老师长期整齐划一的教育中逐渐失去自我,不再快乐,不再开朗,就好比把何首乌放进人形模具里生长,即使长成了“人”形,到底是应该称作杰作还是一个悲剧……

读书受教育并非是没有风险的,到底该由谁为此风险买单?请回答我!

                                —2011.12.5

 

 

 

 

这样的回应忽悠谁

                                                    郭美美事件算是一个旧闻,不料12月7日,中国红十字会对郭美美事件再次作出回应。常务副会长赵白鸽称:郭美美事件被外国同行笑为没证据的故事。(新闻《赵白鸽:郭美美事件被外国同行笑为没证据的故事》赵会长说,前段时间在国际上开会,以为郭美美事件会成为全场的焦点,我们在几次座谈会中把这个事一说,结果外国人说这是个根本就没有任何证据的故事啊。他们讲,加拿大红会因为输血的问题导致将近2万人感染艾滋病……我说:“你们这才是真正的故事!”他们都大笑起来。我原来以为中国是多么的差啊,但我现在发现,红会的治理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真的是公众太小题大作吗!我们不禁要问:

一、加拿大污血事件与郭美美事件是否具有可比性,没有可比性,就最好不要拿来说事。如果一了解就会知道,加拿大污血事件是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因为缺少血液艾滋病检测程序,大约有1100加拿大人因输入了污血而感染上艾滋病毒,另有1万至2万人因污血感染而患上丙型肝炎。当时全世界基本上都没有这个程序,而郭美美事件又发生在哪一年,这两件事赵会长要拿到外国同僚面前作同日而语,别人不笑也是给你面子。

二、郭美美事件公众关注的是其中有无腐败以及有多严重腐败的问题,这本身不是国际红十字会的专业领域,加拿大事件是公共卫生事件,是红会专业领域,我想赵会长参加的不是全球反腐会议吧,你拿不是人家专业领域的问题去说,人家肯定也不会有高明的见解。何况郭美美是什么人,虽然大众关注,但在国际会议来看恐怕不够资格进入人家话题,人家大笑会不会觉得你赵会长太不专业了呢,就算郭美美事件存在巨大腐败也只是一个有关金钱犯罪问题,同人的生命健康权相比,似乎也不能相提并论,你把如此不对等的问题拿出来与加拿大污血事件谈,怪不得人家大笑。

三、不难看出赵会长以此类比,自己一下轻松多了,认为加拿大“污血”事件才是真正的故事,“郭美美”事件不是真正的故事,既然不是真正的故事,其他人也似乎不该过问,自己也没有必要放在心上。赵会长提到红会治理问题是全球性问题,但中国红会管理不像气候变暖等问题要全世界合作才能实现,自己完全就应该可以管理好,就象腐败全球皆存在,难道只要世界上腐败没有根除,中国人腐败甚至猖獗也是正常的吗,虽然赵说不是辩解,却说出如此不妥的话。

四、外国同行说没有证据,怎么样呢,外国同行不是裁判官,对于没有参与调查的他们的看法不能作为郭美美事件的最后定性,不管外国同行怎么说,不管郭美美事件是否存在公众质疑的问题,红会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都该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澄清事实,要么为郭正名,要么将不法之人绳之以法。

昨日的新闻中还提到赵曾代表红会对郭美美事件回应:“这个事实际上很简单,就是红会批准了一个商业红会,商业红会在没有投一分钱的情况下,自己去找企业,结果找来了一个王鼎公司,王鼎公司有一个王军,郭美美和王军不知道是什么关系,王军给她买了车、买了包。就是这样一个故事。”说得轻巧。2011年7月1日,红十字会发表《关于“暂停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一切活动”的声明》,声明称: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属业务指导关系,不参与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行政、人事和账户管理工作。我们不禁要问:

(1)既然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只是业务指导关系,你凭什么单方面暂停其一切活动,既然你可以单方面暂停其一切活动,这不是行政领导关系吗?

(2)既然红十字会不投一分钱,红十字会没有利益,为什么还批准同意别人穿上“红十字”马甲,是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搭靠红会进行商业开发?红十字会即使没有投资,但是红十字这个品牌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本,起码值几千万,这样无偿地给他人使用,能说这公道吗。

红十字会如果真没什么见不得光的事,似乎没有必要理会公众质疑,只是作为公益性机构,公众对其所有活动具有知情权,“公众来查吧,红会随时候教。查出问题,只要有违法犯罪,该怎么处理就接受什么处理”,这才是真正有底气的回应。红十字会的管理层,你们敢吗,我们希望总有一天能听到这样有自信有底气的声音。

                                 — 2011-12-8

 

 

 

 

 

 

 

 

 

公诉人在庭审讯问中的失误及

对       策

 

 

一、公诉讯问中的不良情况

法庭上公诉人可以通过对被告人的讯问提前了解被告人的认罪服法态度,为接下来的举证示证及法庭辩论预作筹划,同时可以借此展示国家公诉人的出庭风采,因此讯问被告人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支持公诉权,当然应当利用好表现好。考察发现公诉讯问虽时见机敏灵活巧于应变的讯问风采。但也存在着一些消极的不良的表现,这些表现主要有:

(一)公诉讯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仍然足以给被告人定罪量刑,因而讯问被告人不是实现公诉任务的至关重要的阶段,其作用是有限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诉人讯问权是“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表明在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方面是有选择自由的,即使公诉人放弃讯问,理论上也不能认为是一种失职行为,如果讯问失当,反而会受到被告人牵制,最好不要认真。

(二)部分公诉人缺乏有效的讯问策略:一是被告翻供或部分翻供便束手无策,企望被告人如实供述;二是缺乏内在逻辑,抓不住重点不能有效地突破难点;三是对讯问中途不如实供述的被告人大讲“坦白从宽”政策,有劝供诱供迹象。

(三)发问表达形式不规范。一是将被告未曾供述或尚未证实的情节和盘托出,让被告人作答。如公诉人问“当天晚上你们三人是不是偷牛了?”首次由公诉人提出“偷牛”这个情节概念就是一种引导性发问。二是将并不存在的情节进行发问,诱导被告人作出于己不利的回答。如公诉人问:“如果被害人不躲,你那一棒下去将会造成什么后果。”被告人回答:“可能会把他打死。”三是要求被告人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公诉人问:“你说你没有干,有什么证据,没有证据,不是你是谁?”虽然被告人可以举证为自己辩护,但是由于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特殊地位,其多数人被采取了不同的强制措施,限制了人身自由,失去收集证据的条件。要求被告人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显然不合理,也是于法无据的。(除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四是明显的臆测性发问。如公诉人面对翻供的被告人,公诉人问:“你是不是在监所里听狱犯教唆”“是谁教你这样讲的”具有一种臆测翻供嫌疑,诸如此类。

造成公诉讯问失误的原因较复杂,但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可能是:在传统庭审方式下公诉人、审判人员立场一致,审判人员在法庭上承担了绝大部分指控犯罪与举证工作,在实行法官居中裁判的制度后,部分审判庭仍然不习惯发挥居中主持的作用,仍存在传统的积极讯问的主控被告人的倾向,部分公诉人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从而不重视研究公诉讯问的特点和方法。

二、有效开展公诉讯问的对策

笔者体会到搞好检察机关庭审现场公诉讯问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强化:

一)提高认识,重视讯问工作,消除讯问“可有可无”的思想。没有讯问热情,就不可能有优质的讯问成效。

1、从公诉讯问与公诉活动的关系看,公诉讯问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通过被告人对公诉讯问的作答情况与随后公诉举征的对照,协助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进行了解,从而正确评价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大小,准确地适用刑罚,作出裁判;

 

第二,公诉人通过被告人回答的内容了解被告人的诉讼意图,调整证明重点和答辩方向,并且可以就不清楚的情节进一步求证,在对共同犯罪被告人交叉讯问中,可以进一步核实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犯罪中的地位。所以说讯问被告人对举证环节来讲具有基础性的铺垫作用,在讯问与举证结合使用时将发生强大的控诉功能;

第三、恰如其份的有效讯问,能帮助旁听群众客观地审视案情,有利于他们对公诉与裁判的认同,客观准确的发问能让旁听群众留下公正得体的印象,强化他们对公诉活动的信赖感,特别是旁听群众,很多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亲朋好友的情况下,公诉人的正确讯问能争取他们的理解信任,从而自觉守法,护法,支持公诉工作。

2.从公诉职责来看,公诉讯问不容忽视: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公诉人“必须或应当”讯问被告人这样的字眼,但作为法律赋予的一项诉讼权利,(并且是对公诉活动很有意义的一项权利),如果公诉人消极甚至放弃行使,不但不能进一步提高公诉技能,也是消极被动执法的表现,是职责所不容的。再则,虽然不能说讯问被告人是公诉活动最重要环节,但顾“彼”失“此”将给人公诉质量不高,执法效果不佳的印象。   

(二)把握公诉讯问的特点,坚持正确的讯问心态。不理解公诉讯问的特殊要求,如何去适应复杂的讯问情景?

1.公诉讯问不同于侦查环节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庭外讯问,主要表现在:

①讯问的节奏不同,针对性更明显直接。庭外讯问,讯问节奏可以适当放慢,有时一次讯问不能如期完成,尚可以另行安排时间,嫌疑人翻供还可以重新调查取证,而公诉讯问一般均应庭完成,由于时间限制,一般不容许公诉人犹疑不决或重复发问,并且不允许无条理没有针对性的东拉西扯。而侦查等环节讯问为了突破口供,可以用较长时间分散嫌疑人注意力后声东击西;

②开放性。虽然在侦查环节侦查人员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吸收公民协助调查,但绝大多数的侦查讯问都是在侦查人员与被讯问人之间进行,基本是封闭状态,虽然未必科学但却是实情。而公诉讯问除公诉人与被告之外尚有“第三人”知悉,不公开审理之下至少有审判人员在场,公开审理情况下,听众更多。公诉讯问受到关注和监视的条件下,如果失误明显或次数过多,公诉人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将会受到怀疑,直接损害公诉机关的整体形象;

③讯问结果更加具有重要性。庭外讯问如果不顺利或出现偏差,尚可以积极的补救,而庭审中被告人的回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直接的量刑参数,是最有力的证据。调查发现被告人总是在开庭前很长一段时间就已开始精心筹划辩解内容,有的被告人企图孤注一掷,通过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挣脱法网。由于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质量上不可能与客观发生的犯罪事实100\%地契合,达到绝对的“确实充分”。如果讯问不当,使本来完整的证据系统受到质疑,讯问则是成了吃力不讨好,而讯问如能加固证据体系,弥合证据的不足,将是十分有意义的事。因此公诉讯问是激烈的对抗性强的诉讼行为,具有自己的独特性。

2.公诉人心态分析:从前面的论述中司以看出公诉讯问是紧张而激烈的,公诉人应当保持一定的兴奋度,使自己处于一种积极讯问状态,注意力应集中,头脑要高度灵活。同时公诉人应保持冷静平和的心态,客观平等地开展讯问,应当克服常见的有罪推定心态。这种心态基本的特点就是在心理上将被告人与罪犯等同起来,从而推导出其人格是卑劣的,其诉讼中的言行总是具有不诚实倾向。有罪推定心态的表现就是居高临下疾言厉色,一旦被告人的回答超乎自己的预期,就极不耐烦,甚至要求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公诉人则认为自己是积极履行职责。实际上这种心态混淆了犯罪行为与诉讼行为之间的辩证关系,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诚然公诉人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执法者,但是诉讼活动本身应当具备的公正性,却应积极维护,即使被告人确是罪犯,其应诉目标确是为了逃避处罚,给被告人提从一个均等公平的诉讼机会,有利于充分地展示案件真实情况,如果公诉人感情冲动,语言偏激,难免有人会会问:如此浮躁的公诉人能否客观真实地把握案情,公正合理地执行法律?消除有罪推定心态,摒弃不规范的讯问,有利于公诉人审慎地支持公诉,维护良好的公诉形象,即使被告横下一条心,坚不吐实,也不必失态,尚可以通过举证质证实现公诉任务,被告人认罪否并不妨碍刑事诉讼目标实现,因而公诉人要始终保持冷静平和的心态。

(三)庭前要精心准备,胸有成竹方能应变自如。兵法上有“虑不先定不可以应猝,士不先辨不可以应敌”,意思是事情不预先考虑成熟是不可以应付突发问题的,士兵如果不预先演练  好是不可上战场杀敌的。公诉讯问是有同样的道理。绝大多数公诉人深知庭上交锋复杂激  烈,因而公诉前大都进行了一番准备,但是准备充分与否效果却不一样。时有自信而颇有经验的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环节左支右绌,疲于应付,而公诉新手却因准备有方在讯问时有条不紊。笔者认为,充分准备公诉讯问应具备下列特征:

1.进一步熟悉案情,特别是明晰案中疑点,争辩的焦点和讯问的难点,而非泛泛的没有重点的了解案情,证据是否具备可靠性和确证性,里面难免有疑点,全部证据能否确实充分表明被告人的犯罪过程,往往是争辩的焦点,而被告人的主观方面的内容不是一目了然,也是被告人敏感的地方可能成为讯问的难点;

2.制作讯问预案应避免单向臆测,应该两手准备,从被告人实供与翻供两种可能性方面备案;

3.预案的准备同证据相连络做到实供有证据衔接印证,被告人翻供有证据充分驳斥。

(四)坚持正确的讯问方法。公诉人与被告人对簿公堂,双方立场的差异将带来诉讼内容的冲突,给公诉人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这是很自然的,但是俗话说得好:办法总比困难多。

第一,应当始终围绕讯问的中心和重心。讯问中心应该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起作用的犯罪事实,心就是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情况。没有中心与重心感,容易受被告人引诱而游离到无关的情  节纠缠不休。没有重心与中心公诉人的讯问一定漫无目标。抓住中(重)心,必须有一定的逻辑结构,如以犯罪构成要件为纬,以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为经组织发问。

第二,正确对待翻供。对付翻供的策略有:

1.讯问中途被告人翻供,可适时要求举证予以驳斥;

2.讯问始就发觉被告人有翻供倾向,可以从被告人末及防范、防范较弱的似乎与定罪量刑关系不大的次要情节发问,出其不意地使之在无防备中如实回答。由于案情本身是一个整体,看似无关的情节与核心事实具有逻辑的一致性,次要情节一旦如实供述,必与被告人想翻供的内容形成矛盾,再结合举证,被告人将无力狡辩;

3.正确对待辩解。如果被告人辩解无理必将露出破绽,只要相机利用便可制服翻供,如果辩解确有道理,可以提醒公诉人进一步审视案情。

第三、具体讯问中,要坚持正确的表达方式。

1.要立足于直接盘问,避免诱导性的,臆测性的发问;

2.阐述刑事政策法律,应当在讯问之始,一开始便起到攻心的作用,最好不要求在讯问中途被告人悔供时才交待“坦白从宽”之类的政策,给人劝供嫌疑,等等。

总之,庭审阶段公诉讯问具有不同的难度,但不管被告人如何辩驳,总会百密一疏,只要公诉人做好准备,不断积累经验,就能不断克服讯问难度,实现良好的讯问效果。

——原文收入达州市检察官协会编《检察调研文集》,现作个别修改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对策思考

 

 

在法制节目和电影中常见到在刑事审判法庭辩论中控告方与辩护方唇枪舌战精彩对决,控辩双方立场不同,辩论中常常出现千差万别甚至奇奇怪怪的争论问题和辩论焦点,如果没有成熟的应对策略和方法,会觉得法庭辩论随意性强,难以驾御。笔者从事公诉工作数年,认为虽然案件各不相同,但辩论的主要内容是有规律可寻的,只有讲究策略,注意积累辩论技巧,才能保持良好的状态,从而掌握法庭辩论主动权,使出庭公诉立于不败之地。就公诉辩论对策发表以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熟悉公诉答辩的基本形式,明晰答辩基本特点。

法庭辩论目的是为了客观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协助审判人员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因此其基本要求是围绕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大小,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和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展开,公诉答辩分为系统性答辩和选择性答辩。

 (一)系统性答辩,一般适用于法庭辩论的第一轮,以发表公诉词的形式表现出来。系统答辩核心是阐明公诉人对全案的基本评价,确立起诉意见,为第二轮答辩创造有利条件,因此系统答辩应具有整体性和全面性,一般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内容铺开:一是犯罪事实,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危害后果,主要犯罪情节等犯罪构成要件内容,这是案件能否成立的根据;二是证据评价特别是有罪证据述评,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如何,结合法庭调查质证的效果进行恰当的阐释;三是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定罪与量刑间的准确性、一致性;四是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体现依法监督、公正司法特点。

系统答辩中要结合法庭调查的犯罪事实、运用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及采证、论证标准,对案情进行深入浅出的精辟分析论证,揭露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性质和行为社会危害性,对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予以实事求是的肯定,向法庭及旁听群众显示起诉的严谨性与确实无误。总之事实要说清楚,证据要谈明白,法理要讲透彻,忌讳言之无物,没有分析论证的空泛表述。

(二)选择性答辩,即答辩要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当辩则辩,不当辩的不要勉强应辩,更不要作无谓的缠辩。选择答辩适用于整个法庭辩论之中,特别是首轮之后的各轮。选择答辩最首要的是熟悉必须答辩和不必答辩的范围。根据高检院《出庭工作试行规定>中“对认定事实、证据、罪名、罪责及适用法律等方面有分歧的必须答辩,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可不予答辩”规定,结合公诉实践,必须答辩的情形应有以下几种:否认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对否认部分应予答辩;否认指控犯罪的证据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程度的;对指控罪名和引用法条提出异议的;对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分歧的;曲解现行政策、法律的;把犯罪的诱因、条件说成是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及适用缓刑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遇到下列情形可不与答辩:与公诉人并无原则分歧的;与本案无关的;属于司法认知或学术争议的;辩护意见合理、合法的;已经阐明的,不再作答。选择答辩的特点就是:原则问题必须坚持,细枝末节绝不纠缠。

二、积极防御,不断夯实我方阵地。

防御,是法庭辩论中难以避免的阶段,公诉人在庭前虽然事先集思广益,经过庭前预测,可能预见到辩护方向公诉人提出的问题,并拟定了答辩提纲,但因为辩护的内容往往具有不规则性或不确定性,所以不可能预见到辩方提出的所有问题,实践中事先没有料到和无法预料的情况是常有发生的。特别是法庭辩论进入第二轮后,辩护方常部分或全部否定起诉书,公诉人则极力维护公诉意见,形成明显的攻守对垒局面。公诉人只有处理好“防御”关,才可能在法庭辩论时立于不败之地。

在辩护方攻势凌厉,措词强硬情况下,公诉人首先要头脑冷静,不要急于反驳,先取防守为宜,公诉词发表后,公诉方全部论题、论据及论证方式均已和盘托出,暴露于辩护方面前,所以他们有较充分的时间和条件,表现为一开始便积极抢攻,全力辩争,具有一鼓作气,赢得成功的情势,如果应答不当,难免会左支右绌,疲于应付。此时要避其锋芒,积极捕捉信息,依据事实和法律决定答辩对策。其次,公诉人坚持正确的公诉观点,使辩护方无懈可击,逐步消减其攻势,并根据辩护方的答辩内容制定答辩对策:辩护意见在事实上失实的,列举证据对辩;定性存在分歧的,以法条和论理阐明分歧;罪责处罚存在争议,则以事论法加以辩驳,因果关系歧义的,以事实联系阐述因果原理予以澄清;概念模糊的,剖析概念内涵与外延予以答辩。第三,对辩护意见有一定道理,但又不太全面客观的,公诉人不宜硬性反驳或不加分析予以否定,应采取先肯定后否定的方面,先肯定辩护意见合理的一面,然后再反驳其不合理的一面,既会产生好的社会效果,也容易使对方接受。如在张某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案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对被告人作案动机和犯罪原因,归因于有关领导监督不力、部门审批制度不健全,欲以此表明被告人犯罪事出有因,社会危害性不大,公诉人答辩时没有全盘否定辩方观点,先是肯定“辩方观点确有一些道理,领导监督不力,制度不健全与被告人犯罪具有某种联系”,然后话锋一转,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内容论证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领导监督不力,制度不健全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后者不能成为犯罪的原因,最终使辩护人没再坚持自己的观点。

三、识破圈套,始终围绕辩论中心。公诉案件,一般经过了多层把关和细心的庭前准备。

绝大部分案件都做到了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往往提不出更多的辩护意见和理由。较高层次的辩护人往往在辩论中设置圈套,欲运用辩论技术巧将公诉人引入套里,无力自拔。

首先,在法庭辩论中切勿辩方问什么答什么,辩什么问题驳什么问题,这样既消极被动,且  易丧失主动,被辩方牵着鼻子走,最终进退不得。其次,善于识破以假乱真的无理辩护。对辩方转换话题或偷换概念,甚至危言耸听来掩人耳目、混淆视听、摆脱困难的,及时予以辩驳,打消其不良企图;对于无理强辩的,可以多提问题的方式转移其注意力,使之忙于筹思而顾此失彼、然后伺机反驳。第三,保证辩论不偏题,不离题。对避而不谈主要犯罪事实,罗列一些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情节,或张冠李戴,答非所问的辩护意见,或对起诉书、公诉词的个别漏误节外生枝地冷嘲热讽.公诉人立提请审判长注意,向辩护人指出辩论应紧紧围绕控诉的中心进行。如在黎某等三人抢动一案(黎单独或伙同作案11次),辩论时黎某辩护人抓住其中一次作案证据中的缺限,不断向旁听群众暗示,企图制造全部作案证据均不充分的假象,公诉人沉着地对全案证据进行分析论证,证明全案证据的确实充分,指出辩护人意见不足以否定指控事实的立,法庭最终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

四、善于运用逻辑推理、查微析疑,批驳谬误。公诉人应当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能速发现辩方在立论及论证中的缺陷加以反驳。

首先,公诉人必须注意辩方推理得出的结论,分析其推理是否恰当,分析其推理前提是可靠,前提与结论间的推导关系是否符合推理规则和法律规定,从而判明其辩护意见是否确。其次,要选好反驳对象。反驳的任务在于推翻辩方的证明。反驳选择的对象不外乎是对方的论据、论题和论证方式。如双方观点和主张针锋相对,而辩方论据虚假,公诉就应从反驳论题与论据人手,驳倒对方。第三,灵活采取直接反驳、间接反驳、归谬法等多种反驳方法。对于辩方论题虚假的,可用真实性论题予以直接驳斥;对于避而不谈被告人的从重处罚情节,而是根据一两个从轻情节要求法庭从轻处罚,由于其列举的从轻情节是真实的,无法直接反驳,则公诉人应将被告人所具有的从重处罚情节提请法庭全面考虑,依法判处,从而间接予以反驳。在辩方论题或证明错误,如正面反驳其证明过程比较繁琐,或公诉人准备不及;难以正面反驳的,应先假设辩方论题是正确的,从而推导出非常明显的荒谬结论,使之不驳自倒。

五、确立正确的公诉观念,保持积极的辩论心态。

首先应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事实与法律法庭审判的基本内容,纵然法庭辩论变化无常,最终也将以事实、法律为依据。公诉人切实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就能始终围绕控诉中心,及时识破辩方圈套,阻断干扰,从而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正确的思路。其次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法庭辩论不是控辩双方意气之争,也非简单的胜负较量,它是通过控辩双方相互辩论的形式为人民法院正确裁判提供直接的定案依据的庭审活动和庭审阶段,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完成诉讼任务——裁判的实现。

为此,公诉人既要坚持严正的公诉立场,积极理清是非,阐明真理,全面准确地发表起诉意见,同时公诉人要善于补救失误,正确的辩护意见认真予以采纳,正确的批评意见要虚心接受,对讲话错误的地方要转换口气,用恰当的语言予以正确表达,向法庭及旁观群众展示公诉人公正无私,实事求是的立场和诚恳、谦逊的气度,从而进一步强化公诉效果。第三,庭前准备不可少。法庭辩论是严肃的司法活动,如果公诉人没有必要的庭前绸缪准备,是难以保证临庭思路清晰敏捷,应辩充分得体,为此公诉人一方面要做好庭前预备工作,作为预测;另一方面要不断学习,进行知识积累,提高综合业务素质,以适应复杂多变的辩论情景。

 

——原文收入达州市检察官协会编《检察调研文集》

 

 

 

从一起存疑不诉案看刑事诉讼机制的完善

 

四川省万源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最终以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的抢劫案。其中有罪证据是被害人陈述,无罪证据有嫌疑人李某辩解,间接证据有嫌疑人留在被害人包上的“指纹”和侦查机关于当事人脱离“抢劫”现场后追逐场面的陈述。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否应对案件提起公诉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主张起诉一方认为,受害人的“包”上有嫌疑人李某的指纹,李“打的”脱离现场的“的士”司机反映犯罪嫌疑人李某登车时表情慌张,并且正受到被害人追赶。主张不起诉的观点是:本案抢劫实行行为过程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被害人的三次陈述均有不一致的地方,该案由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后,因为双方认识不一致,经过综合考虑,检察院撤回了案件。

笔者细究本案,导致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起诉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侦查讯问方式上不重视技巧。侦查人员不是从外围包抄锁定证据,而是凭经验单刀直入过早暴露了自己手中掌握的少量证据,从而给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有“经验的”嫌疑人留下了翻供的机会和狡辩的借口;二是侦查阶段收集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导致时过境迁难以补证。办案人员在办案中缺乏深入细致的“对比排他”工作,案件在移送起诉并退查后,才开始调取嫌疑人李某在事发当天的电话通讯记录;三是办案人员错误判断或夸大了“指纹”在本案中的证明力,从而忽视了其他证据的及时收集。直到犯罪嫌疑人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指纹鉴定”提出了反驳观点后,承办人才意识到案件证据方面的不足。

存疑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对已经过补充侦查而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以“不起诉”的名义对嫌疑人中止刑事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存疑不起诉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从维护人权、宁纵不枉的角度看,无疑是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一种最及时有效的人权保护制度,但法律认定的疑罪并不等于事实上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存疑案件不能完全排除其所涉案件犯罪事实存在的可能。如果只是因为证据不够充分,而不得不放“虎”归山,对于被害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更不能杜绝犯罪行为人的再犯罪,甚而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通过对上述不起诉案件的分析总结,我们认为,在存疑不起诉制度不可避免会造成事实上的犯罪人逃避刑罚惩罚的法治现实面前,司法机关只有不断健全强化工作效能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平正义。

 一、建立存疑不诉案件续查制度,特别是对恶性犯罪、有同案犯或因证人外出下落不明的存疑不诉案件更应有后续侦查制度,专人负责,不懈复查。存疑不诉案实质是未破悬案,应当继续侦查,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也就是说,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有可能因被害人的申诉或者发现新的证据而重新起诉,有可能最终作出有罪判决。目前对不诉案件没有后续督查制度,一旦作出不诉,基本就再不问津。有句俗语“没有三年不漏的茅草屋”,很多案件只要留心,随着时间推移,还是可能查实犯罪所需的证据的,如有同案犯未抓获的或因证人外出一时不能结案的,完全可以在适当时候补查到位,如果没有这个制度或不坚持这个制度,即使可以查实也会无人过问。

  二、建立富有成效的退查补强证据机制。一是进一步明确补充侦查责任。目前在公诉“引导”侦查的工作机制中,有的检察人员所列的补充侦查提纲缺乏针对性,对于定性起决定作用的关键证据没有通过补充侦查加以完善和充实。二是退查案件应调整和补强办案力量。现在退查案件一般实行“原先谁办谁补查”制度,这样做,不容易突破原先形成的思维定势,应当对原有办案力量作出适当调整和补强,增加领导力量和补充侦查经验更丰富的警员进入其中。

 三、建立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预案制度。为提高打击刑事犯罪的效能,办案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现代社会恶性犯罪现象发生变化规律,根据不同类型犯罪的规律制定相应的预案,这样有利于案发后侦查机关根据案件具体特点及时矫正预案,快速制定侦查计划和方案。一起重大犯罪案件无异于一场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普遍要求责任部门建立预案,对于重大案件根据该类案件的发生规律、特点、表现方式的不同预先设定侦查方案是必要的。从掌握的情况看,一些办案部门在侦查中未适时实施侦查预案制度特别是预审预案,没有进行风险评估和落实补救办法,造成一招不慎,满盘皆输。

四、强化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培训,培养业务精英。制定预案必须具备符合职业身份的知识储备和执业素养。如果对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构成要件一知半解,很难让人期待可以制定有效的工作预案开展侦查工作。同时还要紧跟形势提升侦查思维,熟练利用新的侦查技术,这都需要加强教育与培养。

 五、强化绩效考核,推动案件质量责任的落实。可以尝试以奖促惩的思路:通过奖励办案质量高的案件来引导奖惩机制的功能实现,将办案出警及时,调查全面、关键证据收集到位、案子不退查而诉判成功等作为高质量案件的基本考核元素和奖励的根据,设置可观的奖金,通过奖优间接罚劣,从而既避免直接惩罚可能产生的积极性挫伤,又达到激发责任心促进工作效能的初衷。

无论是公安侦查案件还是检察机关侦查案件,存疑不诉案都可以帮助反思吸取教训,这既是总结与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需要,也是坚持有罪必罚,有恶必惩、维护司法正义职责之所在,只有及时总结、善于总结才能提高破案率和公诉率,提升司法控制刑事犯罪的功能。

                 —检察日报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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