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磋商文件中部分内容的澄清说明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磋商文件第二章第31项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中“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合同金额的5%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以及“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更正为“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第1项项目概述中“本项目1个包,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聘采购3家代理机构入围”更正为“本项目1个包,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聘采购3家代理机构入围项目,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特此澄清。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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