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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磋商文件中部分内容的澄清说明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1-16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磋商文件中部分内容的澄清说明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磋商文件第二章第31项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中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合同金额的5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以及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正为“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第1项项目概述中“本项目1个包,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聘采购3家代理机构入围”更正为“本项目1个包,万源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聘采购3家代理机构入围项目,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特此澄清。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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